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二)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戴械具。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会见亲属和律师的权利,及时转送被羁押人的上诉书、申诉书,及时将被羁押人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报请检察院处理。
(四)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押期间发现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
(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转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穆棱市看守所内设巡控中队、管教中队、卫生所、财务室、后勤室、内勤6个业务股室。
三、编报范围
穆棱市看守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限于本部门。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预算总体情况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单位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穆棱市看守所2016年收支总预算371.46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二)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71.46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包括:拘押收教场所管理支出333.2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9.0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9.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情况说明
(一)公共安全(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拘押收教场所管理支出333.24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增加了48.7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和公用经费核定标准提高。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预算数为9.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增加了2.38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医疗保险缴存基数增加。
(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预算数为14.42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增加了3.7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致缴存基数发生改变。
(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提租补贴(项)2016年预算数为14.78元,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增加了3.9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变动致计提基数发生改变。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穆棱看守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71.4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51.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119.9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穆棱市看守所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42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4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相同。
公务接待费0.12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44万元,下降78.57%,主要原因是压缩了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1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3万元,比2015年预算相同,主要原因是车辆保有量相同。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穆棱市看守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9.9万元。较2015年预算增加0.1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和公用经费核定标准提高。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穆棱市看守所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2月2日穆棱市看守所共有车辆1辆,为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公开内容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公共安全(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指是拘留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由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医疗保险。
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五、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提租补贴(项)指经批准针对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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